

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嘉娱
2023/7/28 18:46:47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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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熙
2023/6/27 19:16:54
女婿找丈母娘借钱迟迟不还,丈母娘如何向女婿要回这笔借款?律师兼顾亲情与法理,助力要回78万元本金,法院并支持了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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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5/5 9:22:31
🚩父母为自己婚后买房,建议全额出资(自己一定不要出钱),写自己名字,才能保证房屋是自己个人的。 🚩如果自己父母只能出首付,那就去公证处做个人赠与公证,把这笔首付赠与给你个人。 🚩然后买的房屋,写自己名字。这样至少能保证首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是个人的。 🚩如果共同出资购房,房屋最好写夫妻俩的名字,谁也转不走。 🚩对方父母出资购房,要保证不是附条件的赠与,保证不是借款。 🚩如果你证明不了是赠与,现在推定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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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5/4 13:39:58
如何正确处理主管道被堵,业主家里被泡的问题?听元甲律所为您解读!http://wxcore.yuanjia101.com/m/index.html#/videoDetails?id=21389773518684194&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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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26 19:23:42
1、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 2、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 3、我们永远不知道案件会遇到何种类型风格的法官,我们也无法预知法官在落笔写下“本院认为”之前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我们唯有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做到极致,也许正是某个不经意的、意想不到的细节会打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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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26 9:43:41
裁判结果是建立在法官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之上的,法官不是上帝,他只能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还原案件事实,所以证据无比重要。 证据不充分,结果就可能很“冤枉”,假如证据不利,请不要坚持“讨个说法”,要珍惜协商、调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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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21 12:48:34
用心办案, 把客户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情处理, 客户最终能感受得到, 所以往往在案件办结后, 客户由衷感谢并转介绍有同样需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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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14 15:51:08
达成刑事谅解,双方和解结案,受害人在事故中属次要责任,其家属获得赔偿款74万余元!案件的圆满结案,展现了元甲律师精湛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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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3/28 16:54:49
【🚩🚩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归双方共有,那么哪些不是呢?】 第一,银行利息。 第二,锁在保险箱里的金条、珠宝、古玩等。 如果你没去倒腾惦记,却一不小心价值翻倍。这两种收益,法律上叫“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必归双方共有。而用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婚后收益,才属于共同所有。 至于股票这类金融资产的收益,到底是不是“投资收益”,如何判定,我只问一句话:婚后,你对股票操作了吗?比如:卖出、买进、加仓、换股等。 如果没有任何操作,那么这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法律真就认为这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比如你婚前买了100万股票,要是真的十年不动,翻了十倍,那这多出来的900万,就是你的,跟你的配偶没有关系。 但是,如果你婚后你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研究基本面、技术面,每天盯盘盯得颈椎都出毛病了,好不容易把账户做到翻倍,挣了100万。可恰恰是因为你是在婚后投入了时间心血,这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法律就默认这里面有配偶的支持和功劳,就会界定这多出来的100万是夫妻共有的。 说得通俗一点,人结了婚,钱跟时间,就都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了。 其他理财产品,也基本上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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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熙
2022/11/17 16:18:25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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