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
托欠工程款异地可以起诉吗?一
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是不能进行异地起诉的。因为建筑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工程合同后,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当建筑单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承包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进行起诉的,必须遵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地的原则来进行。
一、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可以异地起诉吗
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不能异地起诉。因为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在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异地欠款怎么起诉流程
需要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递交起诉状,提交必要的证据。
民事诉讼流程: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祥或念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谨困,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文书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团答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所以说,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不可以异地起诉的。因为建筑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当建筑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是不可以在异地起诉。
拖欠工程款管辖法院二
法律主观:
拖欠工程款 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搏租斗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基磨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型缺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款纠纷管辖权法律规定三
法律主观:
工程 欠款洞亏 的 诉讼时效 为三年。向人瞎枝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 拖欠工程款 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磨颤敏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纠纷可以适用专属管辖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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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纠纷可适用专属管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情】
2013年10月18日,原告赣州某公司与被告廖某签订了一份《石城县某广场消防排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进行施工,被告廖某按照工程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并约定合同产生争议时交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裁定。工枝缓程完工后,被告廖某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故原告向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廖某及广场所有人赣州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廖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某就管辖权问题进行了约定,应当适用协议管辖原则将该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分歧】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搜帆还是专属管辖?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了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石城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该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协议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当适用。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故应当裁定驳回被告廖某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根据新的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该解释出台于2004年10月25日,而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实施、新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新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
2、一些观点认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属于特别法,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则属于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特别法。但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其理解意思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显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新民诉法解释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法权,所以第一个前提条件就不符合,故不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工程款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五
法律分析: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给付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凳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改毕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枣歼闹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是专属管辖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工程欠款纠纷由被告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坦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差闷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虚信弯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5、拖欠质保金纠纷;
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蚂局让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闷局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腊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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